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军转[ 2002 ] 5 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13 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 ] 8 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省辖市军转部门向有关县(市、区)移交。
5. 进入江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分别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和公安现役转业办按计划和我省接收条件一次性向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移交,与每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同步进行。
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凭当地军转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转入学参照计划安排的转业干部办理,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档案管理
7. 各级军转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接转和存放,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由上一级军转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8. 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9. 市、县军转部门发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通过省级军转部门要求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10. 各级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查阅、借阅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1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选用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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