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苏军转(2002)5号
江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厅 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军转〔 2002 〕 5 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计划
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
理体系,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13
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 〕 8
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
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
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
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
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
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
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
,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省辖市军转部门
向有关县(市、区)移交。
5. 进入江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分别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和公安现役转业
办按计划和我省接收条件一次性向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移交,与每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
同步进行。
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凭当地军转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办理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转
入学参照计划安排的转业干部办理,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档案管理
7. 各级军转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接转和存放,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由上一级军转部门集中
统一管理。
8. 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
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9. 市、县军转部门发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通过省级军转部门要求
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10. 各级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查阅、借阅
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
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1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选用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12. 军转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要确定专人管理。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四、党组织关系接转
13. 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关系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后,应将其
组织关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
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姐,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
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4.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单位选用后,工作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组织关
系转至选用单位或地方;受聘到未建立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的街道
或乡镇。时间在 3 至 6 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组织活动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的转业干
部短期外出 3 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
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15. 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规定执行。
五、退役金发放
1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 12 月 31 日,从
翌年 1 月 1 日起由安置地军转部门逐月发给退役金。其发放条件、标准及增发比例,根据离队时所在
单位后勤部门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及
中发〔 2001 〕 3 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
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
区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1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
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
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安置地发给差额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各地
根据实际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自定。
18.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比照公务员工资发放办法办理。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市军转部
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 25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省军转部门
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次月 2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次
月 10 日前提前 4 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每月 10 日将当月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
金帐户,并向省军转部门、省财政厅和所在县(市、区)军转部门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
表。
19. 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军转办、财政
厅与省建设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各有关部门按照代发协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代发
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20.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使用情况,由各级军转部门编制年度决算,在次年 1 月底前报省
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对下
年度退役金数额的预算,由各地军转部门在 7 月底前上报省军转部门,经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
,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21.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务院军转办、财政部提供的管理
软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发放清单及预决算等,均采用纸质和软盘同时上报,也可采用
电子邮件网上报送。
22.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
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的转业
干部受刑事处罚,其退役金发放,按地方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
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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