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7]27号)规定: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二)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十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三等伤残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规定:“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
根据上述精神,2001年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做好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88号)中,提出了鼓励和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的改革。随后,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优[2001]39号)。2002年,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民政厅的《暂行实施方案》制订了《河源市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暂行实施方案》(河府[2002]28号),提出了河源市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和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2004年我县安置工作,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余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即原转业志愿兵),全面实行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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